时间:2026年05月09日 浏览量:
5 月 6 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,明确 “开门杀” 事故的保险赔付规则,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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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开门杀” 属于保险责任,必须赔
日常 “开门杀” 事故(车内人员贸然开门致碰撞),被侵权人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:
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;
不足部分,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赔付;
法院明确:此类索赔请求应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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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划分:谁开车门,谁主责
乘车人开门导致事故,视为机动车一方责任;
车辆使用人(驾驶人)承担全部侵权责任;
车主 / 管理人有过错(如未提醒),按过错比例担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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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好意同乘” 可减责,但有前提
无偿搭载他人出事,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责;法院将结合事故认定、成因及行为细节,从严判定 “重大过失”,避免滥用减责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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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结
新规明确:“开门杀”= 保险必赔,交强险 + 商业三者险全覆盖,既保障受害人权益,也给保险理赔提供清晰法律依据。